GENERAL 銷售和交付條款和條件

of

Liqcreate 產品

 

1. 概述

  1. 這些一般銷售和交付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所有報價、報價和合約 Liqcreate (代表 ALT Group BV,商會編號:68186606)以下簡稱“賣方”,其中賣方承諾向買方交付產品。
  2. 買方可以是與賣方簽訂(遠距)協議的公司(第 1.3 條),也可以是消費者(第 1.4 條)。
  3. 本公司是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個人。
  4. 消費者是不以職業或商業身分行事的自然人。
  5. 明確拒絕適用買方的一般條件或任何其他一般條件。
  6. 只有賣方明確書面同意,偏離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才有效。
  7. 如果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也以英語以外的語言制定,則在發生任何衝突時,應始終以英文文本為準。
  8. 「書面形式」一詞具有以下含義:透過信件或電子郵件。

2. 報價和協議的簽訂

  1. 賣方提出的所有報價均不附帶任何義務。
  2. 產品文件和價格表中包含的所有資訊和數據,無論是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僅在透過引用明確包含在協議中的範圍內才具有約束力。
  3. 一旦賣方書面確認訂單,協議即生效。
  4. 如果達成以信用證方式付款的協議,則相關協議僅在賣方根據 UCP600 以書面形式接受相關的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後方可生效。該信用狀將由賣方事先接受的銀行開立,並將於賣方發出訂單確認後最遲五(5)個工作天內開立。
  5. 賣方代表所做的任何要約或承諾,只有在賣方代表以書面確認的情況下才具有約束力。

3.價格

  1.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價格應以歐元標明,不含所有稅費、增值稅和/或任何其他稅費,包括銷售稅、運輸稅,但賣方利潤稅(如適用)除外。價格不含歐元兌換費、進口關稅、附加費等。價格也應為工廠交貨價(荷蘭烏得勒支)。
  2. 賣方引用的任何價格應基於相關協議簽訂時現行的貨幣條件、勞動力成本、採購價格、關稅、稅款和其他徵稅、補貼等。如果在協議簽訂後但在相關產品交付之前,這些成本價格組成部分中的一個或多個增加,則賣方有權將任何合理的價格上漲轉嫁給買方。

4. 交付

  1. 交貨條款和條件應按每筆交易商定。所有交貨條款和條件應根據《202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適用。交貨時間應按每筆交易決定。除非賣方另有約定,當產品離開賣方工廠或倉庫時,賣方有權自行決定視為已交付。交貨時間應自相關協議簽訂、所有正式手續完成且賣方已接受任何可能已約定的付款擔保或已收到任何預付款之時開始。除非另有約定,指定的交貨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被視為最終日期。除非買方以書面通知賣方違約,且在通知中規定了賣方有機會進行交貨的合理期限,而賣方仍未交貨,否則賣方不構成對此類交貨時間的違約。
  2. 若因賣方無法控制和承擔風險的情況(包括其供應商或其僱用的運輸公司的延遲或不合規行為)而導致延遲交貨,則賣方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3. 如果買方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或未能按時付款),則賣方的交貨義務將中止。
  4.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產品所需的所有許可證、執照、豁免和/或批准。
  5. 賣方保留分批交付的權利。每次分批交付應視為一份單獨的協議。賣方有權在進行任何其他分批交付之前要求對方支付每筆款項。
  6. 如果賣方選擇承運人,則賣方不應對該選擇或運輸服務承擔任何責任。買方應獨自負責維護其與承運人相關的權利,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承運人提出任何因運輸過程中遭受的損害索賠,並將索賠副本發送給賣方。
  7. 買方應將未包含在產品/貨物價格中的任何運費退還給賣方。無論採用何種運輸方式,賣方保留將運輸服務提供者向買方收取的任何燃油附加費或任何可歸因於賣方的運輸附加費自動且依法轉嫁給買方的權利,即使在合約簽訂後也是如此。
  8. 除非賣方另有明確約定,運輸費用應包含公路車輛和鐵路設備往返租賃費用,以及在買方工廠停車兩 (2) 小時(公路油罐車)和 48 小時(鐵路油罐車)。賣方有權承擔因任何額外停運時間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無論買方採用何種取貨和運送方式,買方均承諾遵守相關法規,並在運送產品/貨物時採用最佳取貨和運送方式。

5.付款

  1. 賣方始終有權要求就所有其他銷售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付款條件應根據每筆交易確定。付款應透過銀行轉帳進行。未支付發票或匯票將構成買方嚴重違約,賣方有權暫停其他交付或視合約因買方違約而自動終止,但不影響賣方的任何其他權利。
  2. 若買方未能履行其付款義務,且未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最長14天,除非形式發票/發票上另有規定)履行其義務,則買方(作為公司)將構成違約。買方(作為消費者)將首先收到一份書面提醒,提醒期限為自提醒之日起14天,提醒其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並包含一份如果消費者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則在構成違約之前產生的庭外費用說明。
  3. 自買方違約之日起,賣方無需另行通知違約,即可獲得自違約第一天起直至根據荷蘭民法典第 6:96 條 (artikel 6:96 Burgerlijk Wetboek) 全額支付和補償庭外費用的法定(商業)利息,該利息將按照 1 年 2012 月收取 XNUMX 日庭外費用的法定(商業)利息,該利息將按照 XNUMX 年 XNUMX 月收取 XNUMX 日庭外費用的法定費用(商業)利息,該利息將按照 XNUMX 年 XNUMX 月收取 XNUMX 日庭外費用的法定費用決定的標準,該利息將按照 XNUMX 年 XNUMX 月收取 XNUMX 日庭外費用的法定費用決定的標準計算。
  4. 此外,根據法律或協議賣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如果未及時付款,賣方有權暫停進一步交付或終止全部或部分相關協議,而無需違約通知或司法幹預,例如其自行決定,但賣方有權就其遭受的任何損害尋求賠償。
  5. 無論如何,如果買方未能及時付款,或者買方破產、被暫停付款、被置於監護人照顧之下、其財產被扣押、買方(如果買方是自然人)死亡,或者買方的企業被清算或解散,則應立即支付全部購買價格。
  6. 本協議簽訂時或簽訂後,直至本協議執行前,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提供擔保,保證其履行付款義務及本協議產生的任何其他義務。買方拒絕提供所需擔保,賣方有權中止其義務,並最終在無需任何違約通知或法律幹預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但不影響其就賣方遭受的任何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

6. 保留所有權

  1. 如果在根據協議支付全部欠款之前交貨,則所提供的產品仍屬於賣方的財產,直到支付了供應這些產品所欠的全部款項,包括任何收款成本和利息,以及由於買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下的義務而應付的任何款項。
  2. 在產品所有權轉移至買方之前,買方無權將產品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無權以擔保方式交付產品,無權設定抵押或質押產品,亦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將產品交由第三方處置。然而,買方有權在其正常經營活動中出售這些產品。買方應始終協助賣方行使其所有權。在所有權保留期間,買方有義務允許賣方進入其建築物和場所。
  3. 當賣方首次提出要求時,買方有義務向賣方質押其因賣方供應的、保留所有權且已出售給買方的產品而獲得的任何應收帳款。
  4. 如果包裝已成為買方的財產,則買方應獨自承擔因處置或重複使用包裝而產生的任何後果,並應根據適用法規處置和/或重複使用包裝。如果重複使用包裝,買方承諾從包裝上移除賣方的名稱。如果包裝由買方提供,則買方應獨自負責產品所用包裝的選擇和質量,並承諾提供符合現行法規和賣方要求的包裝。

7.投訴

  1. 買方有義務在收貨時檢查產品。以下情況有差別:
    a. 任何可見和/或立即可觀察到的缺陷(第7.2條),或;
    b. 看不見的缺陷(第7.3條)。
  2. 如果買方未能在交貨日期後八個工作天內報告任何可見和/或可立即觀察到的缺陷,則買方將被視為已批准所提供的產品,並且不再受理投訴。
  3. 對於不可見缺陷,例如僅在第7.2條所述之後才能發現的缺陷,買方可在發現後立即向賣方報告,但不得晚於交貨日期後五個月。如果買方未能在此期限內報告任何不可見缺陷,則將被視為已認可所供應的產品,且不再受理任何投訴。
  4. 任何關於數量、尺寸或重量的索賠,必須附上發票、批號、貨運及交貨單據副本。其他索賠必須附上相應的產品或樣品。
  5. 若產品損壞,買方必須在交貨時立即在由相關司機簽署的運送單據上作出備註,並提交一份副本作為證據。
  6. 只有在事先獲得賣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退回產品,且產品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退回產品的任何運輸均由賣方負責。如果投訴被證明合理,賣方可以退還退貨的運輸費用。如果雙方未就退貨運輸達成協議,且買方自行安排運輸,則賣方可以免除運輸費用。
  7.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投訴不應中止買方的付款義務,即使賣方同意退貨。
  8. 投訴必須包含缺陷的描述,並且賣方必須在第一次要求時有機會調查投訴。

8.保固

  1. 賣方保證,除任何其他保證和/或責任外,產品在交付之日不存在任何材料和工藝缺陷。買方承諾在交貨後及使用前進行檢查。買方必須提供任何缺陷或異常存在的證據,並給予賣方充分的機會觀察此類缺陷或異常。若買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檢查產品質量,或在檢查後使用或轉讓產品給第三方,則賣方對買方或第三方因使用產品而造成的任何性質的損害概不負責。
  2. 如果任何產品或任何零件不符合約定的品質要求,賣方應自行決定更換或修理它們,或根據缺陷交付的程度收回有缺陷的產品,並向買方退還購買價款,前提是買方已根據第 7 條的規定提出投訴,且賣方已承認該投訴。
  3. 任何因更換而可用的零件應保留/成為賣方的財產。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買方遭受的任何間接和/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例如收益損失、營運損失、利潤或商業機會損失、3D列印機或相關設備和工具損壞、管理費用增加或預期節省減少,即使此類損失或損害是可預見的。
  4. 下列情況不適用任何保固:
  5. 產品未妥善維護或未依其操作手冊及說明使用;
  6. 產品受到買方或第三方的錯誤維修或改裝;
  7. 缺陷是由主要位於或源自產品外部的情況造成的;
  8. 所指稱的缺陷是正常磨損造成的;或
  9. 買方在發現缺陷後繼續使用該產品,除非事先獲得賣方的書面許可繼續使用。

9.退貨政策

  1. 買方作為公司,不享有退貨權。買方作為消費者,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退貨權。若適用退貨,買方應小心處理產品及其包裝。買方僅在確定產品性質、特性和功能所需的範圍內拆開或使用產品。退回產品的直接費用由買方負擔。
  2. 因客製化、密封等原因而無法退貨的產品不屬於退貨權範圍。賣方無需在報價中明確說明。
  3. 若依照第 9.1 條和/或 9.2 條的規定退貨或換貨,賣方將接受退貨或換貨,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買家應在出貨後15個工作天內聯絡賣家。超過此期限,賣家將不接受該批貨物的退貨或換貨。
    b. 退貨前,請聯絡賣家(info@liqcreate.com)說明退貨或換貨的原因。如果買家的退貨或換貨申請被接受,將會得到一個“退貨編號”,買家應將此編號附在退回商品的包裹上。
    c. 退回的商品必須未經使用、未損壞,且保持原包裝未開封,且與收到時狀態一致。如果包裝已開封、使用或損壞,賣家不接受退貨或換貨。
    d. 接受退貨或換貨後,買方應安排並支付將商品運送至賣方的費用。換貨時,買方應承擔所有新商品的運費。
    e. 賣方收到並檢查退回的貨物後,將退款或換貨。
    f. 退款費用中將扣除 10% 的補貨費。

10. 風險轉移

    本協議標的產品的遺失或損壞風險自貨品離開賣方倉庫時起轉移至買方(即本公司)。對於消費者而言,如果產品是在買方的控制下提供的,則上述風險將轉移至買方。如果產品已送達買方的收貨地址,則屬於這種情況。送達至「鄰居」或「取貨點」視為已送達買方地址。

11. 責任

  1. 如果賣方履行本協議導致其對買方或第三方承擔責任,則該責任僅限於賣方就本協議收取的費用,除非損害是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在任何情況下,賣方的責任均以保險公司每年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2. 賣方不對使用交付產品而造成的後果性損害、間接損害、利潤損失和/或損失、儲蓄損失以及損害承擔責任。根據《荷蘭民法典》第 7:24 條第 2 款(Artikel 7:24 lid 2 Burgerlijk Wetboek)的規定,消費者須遵守相關限制。
  3. 賣方不對因使用產品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亦不承擔任何義務。賣方提供嚴格的使用說明,供買方遵循。這些說明和建議可在賣方網站 (www.liqcreate.com)。因佩戴和使用而對產品造成的任何損壞均明確排除在責任範圍之外(包括使用痕跡、使用損壞、墜落損壞、光損壞和水損壞、盜竊、丟失等)。
  4. 賣方不對因網站或連結網站上的資訊(不完整和/或不正確)而導致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5. 賣方不對網站功能的錯誤和/或異常負責,也不對因任何原因導致的網站故障或不可用負責。
  6. 賣方不保證賣方發送或代表賣方發送的電子郵件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也不保證及時收到該電子郵件。
  7. 如果買方未在知曉或合理地能夠知曉其索賠所依據的事實後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賣方報告並說明理由,則買方因賣方缺陷而提出的所有索賠均失效。買方的所有索賠在任何情況下均於協議終止一年後失效。

12.不可抗力

  1. 如果發生戰爭、內亂、騷亂、罷工(全部或部分)、行政決定、法規變更、第三方行為、國家行為、火災、洪水、其他災害以及任何其他超出賣方控制範圍的情況,無論是否發生在賣方場所、其供應商場所或其聘用的運輸公司場所,或如果情況發生任何性質的變化,導致賣方無法合理地履行其賠償
  2. 若賣方主張不可抗力,則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買方,並告知不可抗力終止的情況。
  3. 如果賣方已經履行部分協議,買方應支付已交付的任何產品的購買價款。

13. 暫停和終止

  1. 如果買方未能履行其已達成協議項下的義務,或未能適當或及時履行義務,如果有理由擔心會發生這種情況,或買方申請暫停付款、申請破產或清算其業務,則賣方有權暫停或終止相關協議,而無需發出違約通知或尋求司法幹預,並且賣方沒有義務提供任何形式的賠償。
  2. 賣方就已執行的協議部分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或因協議中止或終止而遭受的損害(應被視為包括利潤損失)應立即生效。

14.智慧財產權

  1. 賣方保留與其供應的產品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
  2. 買方不得修改所提供的任何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或在其上貼上任何其他商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相關商標,或以其自己的名義註冊。
  3. 在提供或交付與賣方產品類似的產品時,在價格表和促銷材料中以及在任何促銷活動中,買方不得提及賣方產品,不得使用“loco”一詞或任何等效詞,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及賣方產品,無論是使用屬於賣方的任何商標或商品名稱。
  4. 買方在加工賣方交付的原材料時,應避免在加工後的貨物、印刷品或廣告等中使用賣方賦予該原材料的任何名稱。任何聲稱買方產品包含賣方交付的任何原料或零件的聲明,均須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

15.隱私、資料處理和安全

  1. 賣方將謹慎處理買方及網站訪客的(個人)資料。如有要求,賣方將告知資料主體。
  2. 如果賣方需要根據本協議提供資訊安全,則該安全將符合約定的規範和安全級別,考慮到現有技術、資料的敏感性和相關成本,該安全級別並非不合理。

16. 適用法律和法院

  1.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以及賣方達成的任何協議應僅受荷蘭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2. 如有任何爭議,荷蘭烏得勒支的主管法院將有權處理該爭議,除非賣方選擇將爭議提交給其他主管法院。如果第三方在其他法院對買方提起索賠,買方特此放棄在該法院要求賣方提供擔保的權利,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本選擇法院條款均應優先適用。
  3. 第12條的規定保留賣方透過國際商會仲裁程序,依據國際商會調解及仲裁規則,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進行仲裁解決的權利。仲裁地點為荷蘭阿姆斯特丹。仲裁程序應以荷蘭語或英語進行。

 

銷售及交付一般條款與條件 - 修訂日期 = 18 年 08 月 2021 日(V2)